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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纠纷一裁两审,你觉得有必要将仲裁作为其前置程序吗
没必要,不是说仲裁不好,而是公司或者个人很容易找到重新诉讼的理由,在以查清事实为导向的司法观念指引下,法院发现存疑就会对劳动纠纷重新审理,造成很大的资源浪费,没有充分发挥仲裁高效便捷的优势。
NBA总裁是终身制的吗为什么萧华还不卸任
NBA总裁并不是终身制的,肖华是从2014年2月1号继任NBA总裁的。这才上台不到五年多的时间,不可能这么快就下台和卸任的。从NBA成立至今,一共经历了五届NBA总裁。除了肖华之外,还有莫里斯·普多莫夫,沃尔顿·肯尼迪,拉里·奥布莱恩和大卫-斯特恩四位总裁。大卫·斯特恩,我们都已经很熟悉了,担任NBA总裁三十年。
大卫-斯特恩在1984年任职NBA总裁,同84钻石一代一起来到NBA。之后在大卫·斯特恩时代,联盟相继迸发出迈克尔·乔丹,詹姆斯,科比,奥尼尔这些球星,把NBA推向了另一个高度。而且大卫·斯特恩推出的全球化战略,大大提高了NBA的商业价值。NBA今天能有如此的成就,大卫·斯特恩功不可没。
而在大卫·斯特恩之前的总裁为拉里·奥布莱恩,没错总冠军奖杯就是以他的名字来命名的。拉里·奥布莱恩的任期为1975-1984年,奥布莱恩在位期间为NBA也做出了不少的贡献,他促成了NBA和ABA的合并,并且引入三分线并推广,为之后NBA盛世的到来打下了基础。再之前的一位总裁叫做沃尔顿·肯尼迪,任职时间为1963年-1975年。
沃尔顿任职NBA总裁期间,NBA的发展正好进行了瓶颈期,体育产业一片萧条。当时NBA只有10支球队,球员的平均年薪不到一万美元,甚至没有电视台愿意转播NBA的比赛。这期间ABA的崛起,让沃尔顿倍感压力。沃尔顿做事雷厉风行,被誉为铁腕总裁。在他任职期间,多次与ABA竞争和对簿公堂,让NBA走出了困境,并在竞争中逐步占据上风。
沃尔顿之前的总裁是莫里斯·普多洛夫,在1946-1963年期间任职NBA总裁,任职期间也是大刀阔斧的改革,引入24秒,让NBA扩军,开创了选秀制度等等,是联盟的奠基人。因此,纵观NBA总裁的发展史,肖华才上任五年时间,不算久。起码到10年之后,才会宣布会不会卸任。而且肖华总裁上台以来进行的各种改革,也是具有一定合理性,希望NBA会发展地越来越好。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大家在评论区讨论。
单位怕劳动仲裁吗为什么
我是单位HR,曾作为被起诉人,代表单位应诉过N起劳动仲裁案。也曾代表单位,接受过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
我的体会是:单位不怕劳动仲裁,怕的是劳动监察大队的调查。
一、仲裁
单位不怕劳动仲裁的原因如下:
1、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
若单位严格执行劳动法规,是根本不怕劳动仲裁的!
2、不告不理
劳动仲裁是个案,而且只针对员工的诉求,员工没有提出的诉求,劳动仲裁是不管的。通俗的说,就是就事论事,不告不理。
例如:一员工申请劳动仲裁,诉求中只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但在庭审过程中又提出要求单位缴纳社保的,仲裁庭是不予受理的。
仲裁庭只审理加班工资的问题,员工缴纳社保的主张要另行提交仲裁申请。
若员工诉求中包括加班工资和缴纳社保二项的,那就都要审理。因此,关键看诉求,只就事论事!
还有,其他加班了,单位也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员工,如果没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庭也是不管的,即不告不理。
3、给单位补漏洞
单位HR,充其量只能算半个劳动法专家。有的HR,业务本就不是很熟,更有甚者,HR自己也是法盲,单位哪里做错了,自己也不知道。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通过审理,单位也知道自己错在哪里了,然后把漏洞堵上就是了。
4、单位没有任何损失
劳动仲裁即便单位输了,也没任何损失,因为,这本来就是员工应得的。
以上种种,充分说明单位是不怕劳动仲裁的。
二、劳动监察
而一旦有员工举报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劳动监察大队就会对单位进行调查,那可是全方位的,只要不符合劳动法规的,都要查实处理。
违法的地方要进行整改,处理结果还要给予举报人回复。
试想一下,哪个单位敢说完全没有违反劳动法!因此,一旦被举报了,单位就头大了。
有的大公司,从审查到结束,前后要经历几个月。严重的除了限时整改,还要罚款,甚至上网通报。
一旦上网通报了,还可能影响单位承接业务。
我们单位曾被员工举报没有支付加班工资,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举报后,2名工作人员穿着制服来我单位,虽然我们彼此都熟悉,但这时不讲任何情面。
他们完全按程序办事,先出示证件,亮明身份,然后说明来意,并让我签收《调查询问书》,拿着签收单就走了。
整个过程严肃认真,没有任何客套,完全公事公办,前后几分钟时间,茶也不喝一口就走了。
他们一走,领导让我牵头负责这个事情,我头就大了!
但没有办法,只能按照劳动监察大队的流程,一步一步的走。
1、准备材料
接下来就严格按照《调查询问书》上所列的,准备各类材料。
①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从业人员名册;
③工资明细及支付凭证;
是所有从业人员的工资明细。
④考勤明细及汇总;
这个最耗时间和精力,因为,我们单位从业人员二千多人,一个月的考勤全部打印出来,那是要好多A4纸的。按一人一张的话,就是二千多张。
然后根据考勤做汇总,要具体到每个人,每个月工作时间多少?其中:加班时间有多少?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有多少?加班工资支付了多少?以及定额工人的工时单价是多少?等等。
⑤任意几名员工的劳动合同文本及复印件;
⑥社保缴纳凭证;
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⑧带上单位公章。
2、接受调查询问
在规定的时间点,带上以上材料,到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
劳务派遣公司也要派员一同前往,接受相应调查询问。
调查询问内容包括:
劳动法规的执行情况;
有没有申请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有没有按规定缴纳社保;
有没有拖欠员工工资;
有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等。
3、审查
询问结束后,我们留下所有材料,他们要逐一审核,这个审核相当仔细。
包括:
①每个员工的工资待遇是否合法?
若一个员工的工资,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有缺勤,那没有大问题,若没有缺勤,单位就违法了。
②社保是否按规定比例缴纳?
多缴行,少缴不行。
③根据考勤,计算有没有违法延长工作时间?有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④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合法?
等等。
4、继续接受调查询问
审查期间发现问题,继续接受调查询问,其间要反复好几次。
5、整改
员工举报我们单位没有支付加班工资,最后审查结果是:
①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②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即部分员工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
劳动监察大队要求我们立即整改。
没有足额支付加班工资,是因为有一个车间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单价搞错了,少付每个员工7元到60多元不等。
其他车间都按规定足额支付了!
因此,这条没有算我们违法,只是一个车间计算时出了差错,主观意愿上没有想违法。
然后,马上把少算的加班工资补发,并让员工签字确认。
对于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劳动监察大队出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合理安排员工工作时间,保障劳动者合法休息的权益。
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拒不改正的,就要对单位予以处罚。
整个监察过程,从6月2日到8月底,历时近3个月。这还是在我们没有多少违法情况的前提下。
由此可见,单位不怕劳动仲裁,而怕劳动监察!因为,劳动仲裁就事论事、不告不理。而劳动监察查得彻底、时间长、限时整改,拒不改正的,还要予以处罚,甚至影响单位承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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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输了可是一审法院赢了,请问对劳动仲裁有影响吗
劳动仲裁输了可是一审法院赢了,请问对劳动仲裁员有影响吗?我认为这个不存在对仲裁员的影响问题,这在实际中也是经常存在的。包括一审法院输了,二审法院赢了,同样对一审法官没有任何影响是同一个道理。
在职场中,提起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纠纷最常见的方式,劳动仲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进行,按照规定劳动仲裁时,一般是有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案件简单的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由于对于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知程度不一样,加上企业一方拥有庞大的社会资源,所以在辖区内进行仲裁,有的企业由于平时劳动纠纷案件比较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都会和劳动仲裁部门搞好关系,加强日常的沟通和协调,凡是劳动仲裁需要的资料,都会有专人进行准备。劳动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以后,企业和劳动仲裁部门比较熟悉的,都要和劳动仲裁部门交流,咨询资料准备情况等,所以在劳动仲裁过程中,一般劳动者的败诉的几率是比较高的。
最近几年,我们单位也存在不少劳动纠纷案件,每年大概都有两三起,有时我们都会天真地认为,公司在处理劳动者的诉求方面还是比较完整的,但是有的员工还是比较较真,能够从企业处理的纠纷中找出瑕疵,找出还有法律空白点的地方,但是经过企业和劳动仲裁部门沟通以后,还是能够找到合理的法律依据进行解释,到最后还是劳动者输掉仲裁是概率比较高。我们最近有一个仲裁案件,提起劳动仲裁的是公司的一个部门负责人,劳动仲裁输了以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后又输了,但是官司打到二审的时候,他的部分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最终还是公司赔偿他10多万才算告一个段落。
从我举出的这个案例中,关键是自己要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不管是劳动仲裁也好,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好,都是需要靠证据材料来说话。但是很多员工由于在岗时,没有想过要和企业打官司,也没有想过要申请劳动仲裁或是起诉公司,但是在遭到不公平对待时,或是离开公司以后才想起觉得冤屈,由于已经离开了公司,证据收集比较难,这给自己维权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同时还要注意一个时效性的问题,一般劳动仲裁的时效性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这句话的理解比如公司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就是从你到公司工作以后,在一年之内发现公司没有为你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在一年之内是可以提请劳动仲裁的,再比如离开公司以后,公司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一般也是离职后一年之内,超过了时效性一般都是不会受理的。
在劳动仲裁后,自己输掉了官司的,这种情况一般不要放弃,因为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向法院起诉和劳动仲裁相比,劳动者胜诉的几率更大一些。即使企业和劳动仲裁部门比较熟悉,或是有一定的关系,但是和法院的人不一定有关系,而且现在对于法官的判决案件实行的终身责任制,法院相对于劳动仲裁的仲裁,程序更加公正,审判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事实,因此劳动仲裁败诉,一审法院是完全有可能胜诉的,如果一审法院败诉,二审法院也是有可能胜诉的。关键还是自己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有事实依据做支撑,邪不压正,真理永远属于正义者所有。
综上所述,根据你的描述,劳动仲裁败诉,一审法院胜诉,这种情况在劳动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是比较常见的,在法院胜诉以后,对劳动仲裁员是没有任何影响的,他该上班还照常上班,该拿工资还照常拿工资,除非他真的拿了企业的好处,或是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那他的日子今后可能就无法过下去了。不过正常的办案过程中,出现的胜诉或是败诉,对劳动仲裁员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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