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对单位投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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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仲裁与诉讼的优劣比较
  2. 为什么有些案件只能仲裁,不能诉讼
  3. 劳动仲裁代价有多高,为何最后劳动者都放弃劳动仲裁了
  4. 为什么劳动纠纷官司当庭不予宣判

仲裁与诉讼的优劣比较

一、仲裁和诉讼的优缺点对比

1、仲裁的优点:保密性强,及时地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消耗,节省费用,灵活,简便。缺点:仲裁的程序简单,一裁终局,失去了再审的监督作用,仲裁解决纠纷的成本较高,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过于僵化。诉讼的优点:比较稳定,有效,充分全面保护合法权益,公正具有执行力。缺点: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二、民事诉讼与经济仲裁的对比有哪些区别

1、性质不同。

仲裁是由仲裁机构即仲裁委员会受理。而审判则由人民法院负责,法院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

2、对案件的管辖不同。

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没有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的案件,仲裁机不能受理。而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则是强制管辖,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

3、审理组织的组成原则不同。

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是由当事人各方选定或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其组成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审判庭的组成则是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无权过问,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人民法院决定。

4、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不公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原则,但依法不应公开审理的除外。

5、仲裁依法实行一裁终局,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上诉,而法院审判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可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为什么有些案件只能仲裁,不能诉讼

仲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普通仲裁,一种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提,也就是说出现了劳动纠纷,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不服才可以提起诉讼。

而普通仲裁,是根据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的约定是在某地的仲裁庭进行仲裁,那就不能再去诉讼。尤其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地仲裁庭的名字,那就只能去仲裁。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独立裁决方式,所以一旦约定就不能再去变更。所以约定了仲裁就不能诉讼。

劳动仲裁代价有多高,为何最后劳动者都放弃劳动仲裁了

劳动仲裁花费的代价主要是时间和精力上的,首先劳动争议一般都要先提起劳动仲裁,此阶段一般需要时间60天(45天(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15天(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最长十五日));

其次,一般情况下,如果在仲裁阶段,劳动者不能与用人单位达成和解,那么,仲裁结果出来后,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是会提起诉讼的,此阶段需要3个月(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至6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甚至于更长时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该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再次,一审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甚至会提起上诉。

以上这些林林总总,一个阶段一个阶段,都是很耗时间和精力的,所以大多数劳动者都会在仲裁阶段做出让步,与用人单位和解。当然不排除有一小部分劳动者,不愿或者没钱请专业人员去操作,自己来进行仲裁,准备不足,去了好几次立不上案,一来二去,再加上数额不是很大,就自己放弃了。

为什么劳动纠纷官司当庭不予宣判

因为一般的民事案件如果适用的普通程序,那么很少会当庭宣判的,基本上是择日宣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如有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是存在当庭宣判的。这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因此,只要法庭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且没有不宜当庭宣判的情形存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都应当当庭宣判,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当庭宣判。

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3)非诉程序(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5)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6)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7)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法院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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