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案件卷宗丢失整改措施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卷宗不规范监察建议,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案件卷宗丢失整改措施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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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撤案的法律规定
答:
监督撤案的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
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前,发现证据不足或者其他不应当起诉的情形,应当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已经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开庭前撤回起诉。
这就是监督撤案的法律规定。
该规定的原因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果检察机关发现证据不足或者其他不应当起诉的情形,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回起诉,可以避免无辜者受到不必要的惩罚,也可以保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如果需要进行监督撤案,需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1.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前或者开庭前,发现证据不足或者其他不应当起诉的情形,应当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回起诉。
2.检察机关应当书面通知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告知其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3.如果被害人、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不起诉决定或者撤回起诉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卷查阅管理办法
1.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向局档案室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件分管领导批准。
2.公安、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执法监督局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3.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代理律师应提供法院立案通知书和当事人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4.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复议诉讼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5.行政执法案卷档案除本局工作人员经批准借阅外,一律不得外借。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需调阅案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阅案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6.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科室应妥善保管案卷材料。除案件承办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可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或借阅。
7.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8.查阅或借阅案卷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案件卷宗丢失整改措施
1、关于丢失的卷宗写一份详细材料,包括被丢失的卷宗涉及哪些案子,根据印象整理材料;
2、查清卷宗在哪个部门丢失,并且立即与该部门的领导协商解决;
3、丢失卷宗本身属于失职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检举揭发;
4、如果发现丢失卷宗是故意为之,这时要立即报警处理;
5、如果发现有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投诉,让纪检监察机关去调查。
OK,关于案件卷宗丢失整改措施和卷宗不规范监察建议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