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2021湖北省扶贫政策和湖北帮扶企业解决办法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2021湖北省扶贫政策以及湖北帮扶企业解决办法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湖北精准扶贫上大学能减免多少学费
精准扶贫上大学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学费。1.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精准扶贫政策可以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学费减免,具体比例因地区和政策而异。2.一般来说,减免的比例可能会根据家庭的经济状况和申请材料的审批情况而定,通常情况下可以有一定的学费减免幅度。3.此外,一些高校和地方政府也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更多的奖助金或补助措施,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轻负担。综上所述,精准扶贫在上专科阶段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学费,具体减免比例需根据相关政策和申请材料审批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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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武汉就业扶贫政策
“三个精准”促进人岗对接
一是开展全面摸排,精准动态掌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意愿和返岗复工需求,加强就业信息监测。
二是精准匹配和推送就业岗位信息,对符合返岗条件人员优先开展“点对点”集中返岗服务。
三是组织开展就业扶贫线上线下专场招聘活动,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与企业精准对接。
“四个一批”促进稳定就业
一是相关区就业扶贫车间各不少于2家,通过就业扶贫车间吸纳一批。
二是结合实际新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巡查值守以及绿化、护林、护路、护河、电站管理、治安联防、护理老弱病残等扶贫公益性岗位,通过扶贫公益性岗位安置一批。
三是组织不少于40家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就业扶贫,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转移一批。
四是鼓励返乡创业实体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通过返乡创业带动一批。
“三项措施”强化政策落实
一是鼓励企业吸纳。我市企业(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及以上的,可申请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可申请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奖补。进一步精减了申报资料,简化了办事流程。
二是支持外出务工。我市户籍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上年度外出务工时间3个月以上的,可按规定申领跨省务工500元/人、省内区外务工300元/人的一次性转移就业交通补助。进一步放宽了政策享受条件,实行个人承诺制和“容缺”申领。
三是加强就业培训。组织有就业培训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依托人社部、省人社厅公布的60家免费培训平台和我市各类培训机构,参加线上线下技能培训,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为最大程度减少疫情对贫困家庭收入的影响,针对全市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的城市、农村灵活务工人员,因疫情影响不能外出打工,导致没有收入,按照全市现行的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城市780元/月、农村635元/月)的4倍,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相关就业人员,疫情期间工资由企业按规定发放。
为促进贫困户积极就业,疫情期间,组织开展网上“春风行动”,开辟线上求职绿色通道。疫情结束后,组织开展面向贫困劳动力的现场招聘活动。对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跨省务工500元/人、省内区外务工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转移就业交通补助。因防控需要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公益岗位,优先安置本村因疫情暂时无法外出的贫困劳动力。疫情结束后,新增的绿化、护林、护路等非全日制扶贫公益岗位,优先安置本村有半(弱)劳动力的贫困人口就业。
全市激励社会企业积极参与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及以上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奖补。在复工复产后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达到务工人数1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推荐评比省级、市级相应扶贫荣誉或称号,并给予相关扶持政策。
同时,对贫困劳动力自主创业者,符合规定的可获得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入驻返乡创业示范园区场租水电费补贴。相关贫困家庭子女高校毕业生,可获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021湖北省扶贫政策
产业扶持、健康扶贫、就业扶贫等
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细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拟订了《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自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关于2021湖北省扶贫政策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