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 放开3胎 提议婚龄18岁 逼得女人只有一条路可走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怎样从经济学角度看待新婚姻法中的建议女结婚降致18岁放开三胎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婚姻法专家建议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怎样从经济学角度看待新婚姻法中的建议女结婚降致18岁放开三胎和婚姻法专家建议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怎样从经济学角度看待新婚姻法中的建议女结婚降致18岁放开三胎
  2. 我国新婚姻法对彩礼有何规定
  3. 中国男女比例“狼多肉少”,专家建议实行一妻多夫制,如何评价
  4. 现行婚姻法结婚年龄女二十岁,男二十岁能结婚吗

怎样从经济学角度看待新婚姻法中的建议女结婚降致18岁放开三胎

如果是结婚降致远18岁,那么好像不可能,18岁,学还没上完,没有工作,怎么谈结婚,男的可在三十岁了,有工作和地位了,而女人,结婚后,生孩子没有工作你让她生三胎,我看哪个傻女人给你生。给你养,我看没有一个原这样的,除非是两男一起养她和孩子。

那样从来,女子也不愿干的。一个人养不了女人,婚姻法就会规定两男娶一女,这样能养孩子了,还会出现别的问题的。

我国新婚姻法对彩礼有何规定

从古至今婚姻都有彩礼,只不过或多或少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彩礼在八万之内就目前而言过得去,毕竟人家教育一个闺女从小到大花的钱可不是小数目。不要一点彩礼那就是自掉身价。想不出一点彩礼还想结婚那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白日做梦。

中国男女比例“狼多肉少”,专家建议实行一妻多夫制,如何评价

一妻多夫制,典型的望梅止喝。如果一个国家以女权主义为根基,那么也意味着国家失去竞争力。专家的建议简直就是无稽之谈,解决男女比例问题,必须通过一妻多夫制度吗?

首先这个建议是近期,著名经济学家黄有光提出的建议,这位专家认为,中国男女比例失衡,可以考虑施行“一妻多夫制度”从而解决这个“狼多肉少”的问题。

其实男女比例失衡已经不是什么秘密,根据数据统计,2020年开始,中国单身男性将会达到4000万人的惊人数字。听起来非常震惊,4000万的男性找不到老婆,平均5个男性,便会有一名“打光棍”,成为单身一族。

这位专家的建议看起来是在解决男女比例失衡问题,不过在我看来,更多是望梅止渴,无病呻吟,根本不可能实现。人类迄今为止,还没有真正实施过一妻多夫制。婚姻法规定,一妻一夫制,就是为了给予女性最大的尊重。解封旧社会的一夫多妻制,做到人人平等。

假如,一妻多夫制,是否意味着女性属于共享资源,只不过男性争夺一种资源,某种程度上,这不回归旧社会思想,只不过男女跟换了角色么,难道这样才叫社会进步?

况且一妻多夫制一旦形成,女权主义为上,国家如何控制这样的畸形发展。之后的发展便是,男人缺乏男性魅力,取悦女人为首要任务,这样的价值观,这样的后果,一定是不堪设想的。我倒不是对女性有些偏见,女权社会制度下,国家一定不会蓬勃发展,毕竟自古以来,男权才是社会的生命力,才是一个时代的根基。

大壮点评:专家的这个建议,有些不切合实际,未来也一定不会实现。由于中国思想,传宗接代的思想,男性一直都是主要生产力。国家应该在这个问题出台一些政策,回归正常水准。当然,社会就是这样,任何时代都一样,一定会有打光棍的男性,这不是什么大的问题。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如有不同意见、欢迎下方留言讨论!

悟空问答独家撰稿

作者/大壮

编辑/棉花糖

现行婚姻法结婚年龄女二十岁,男二十岁能结婚吗

新婚姻法结婚年龄规定2014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允许结婚的最低年龄。法定婚龄是划分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线。

《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婚姻法》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婚姻法规定的婚龄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对婚龄作出例外规定。比如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目前,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但这些变通规定仅适用于少数民族,不适用生活在该地区的汉族。

中国香港法定结婚年龄是16岁。

台湾法定结婚年龄为20岁。父母同意下男18岁,女16岁。

法定婚龄确定的依据法定婚龄的确定,一方面要考虑自然因素,即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成熟情况,另一方面要考虑社会因素,即政治、经济及人口发展情况,因此,各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有所不同:丹麦、波兰、美国一些州规定为男二十一岁,女十八岁;瑞士、越南规定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德国、俄罗斯、新加坡规定男女均为十八岁;日本、罗马尼亚、巴基斯坦规定为男十八岁,女十六岁;菲律宾规定为男十六岁,女十四岁。我国封建时代有早婚的习俗,唐朝男十五、女十三岁婚嫁;宋明清时期男十六、女十四可以嫁娶;我国台湾“民法典”规定:“男未满十八岁,女未满十六岁者,不得结婚。”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为男二十岁,女十八岁。这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觉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适应。1980年修改婚姻法时,一方面考虑适当提高法定婚龄有利于广大青年的身心健康、工作和学习,以及计划生育工作;同时也注意到法定婚龄过高,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要求,也脱离群众、脱离农村实际。因此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这次修订婚姻法,有的同志建议将男女的结婚年龄统一为一个标准,或均为二十二周岁,或均为二十周岁。也有的同志建议降低法定婚龄。考虑到1980年确定的婚龄执行情况基本是可行的,因此没有作出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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