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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博物院管理规章制度
关于故宫博物院管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1997-02-02
国家文物局令第1号
《关于故宫博物院管理的规定》业经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并报文化部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局长张文彬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故宫博物院管理,有效保护和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故宫是明清两代的皇宫,是世界上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砖木结构的宫廷占建筑群;故宫博物院是我国馆藏文物最丰富的国家博物馆。
故宫古建筑群和馆藏文物为国家所有。
第三条故宫博物院是隶属于国家文物局的文物事业单位,必须坚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和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自我约束机制。
第四条故宫博物院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护故宫古建筑群和馆藏文物的安全。
要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做好文物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和宣传工作。
第五条故宫博物院院长是故宫博物院的法人代表,负责领导全院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故宫博物院副院长在院长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
第六条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置业务和后勤等机构,明确各工作部门和各工作岗位的职责,保证全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运转。
第七条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素质。抓紧人才培养,形成梯次合理的结构,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的队伍。新接收和调人的古建筑修缮设计、藏品保管、陈列展示和宣传教育等专业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二章古建筑保护
第八条故宫的保护范围为:东、西、北至筒子河外沿墙;南至筒子河北沿墙及端门南墙,包括午门东西朝房后檐墙。
故宫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征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文物局同意。
故宫博物院和使用故宫古建筑的其他单位,对故宫保护范围内的占建筑进行修缮和保养时,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专门用作为展示馆藏文物的古建筑,可根据展陈需要对建筑物内的空间进行适度装修,但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原有结构,不得损害建筑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并具有可逆性,必须确保占建筑和馆藏文物的安全。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说明,须经由北京市文物局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九条维护故宫古建筑群环境景观是保持故宫历史氛围和空间环境组合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在故宫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故宫的环境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北京市文物局和国家文物局同意。
第十条精心制定故宫占建筑修缮长远规划、近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由北京市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文物局批准。对批准立项的重大维修工程项目,要及时制定修缮方案、施工图纸和说明,经由北京市文物局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十一条恢复和加强故宫博物院古建筑修缮设计、施工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健全工种,强化技术培训,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故宫古建筑修缮施工任务,应坚持由故宫占建筑修缮施工队伍承担为主,确有必要引进其他古建筑修缮施工队伍,须报国家文物局批准。第三章藏品管理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文物征集工作,不断丰富馆藏。
每件价值超过20万元或每批次价值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文物征集活动,须造具征集文物清单(包括文物名称、时代、质地、尺寸、数量、完残状况和价格等)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征集的其他珍贵文物应及时造具征集文物清单(格式同前)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三条认真搞好藏品库房管理和馆藏文物的保管、养护和修复工作。逐步引进现代化庋藏和管理设备,实行现代化管理。
建立健全馆藏文物帐册和档案。本规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后,未拍摄照片、未建立档案的馆藏文物,不得用于各种陈列展览。
馆藏文物的调拨、交换、接收、注销和一级品文物的提用及其取样化验、修复、复制方案,必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因科学研究和鉴定需要提用文物,必须当天归库。
馆藏文物如有受损或失窃,必须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
第十四条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宫廷原状陈列和专馆陈列在陈文物的看护和保养工作,防止自然和人为因素对文物的损害。
第十五条编制藏品动态月、季和年度统计表,切实掌握馆藏文物运行管理动态。其中,藏品动态季度统计表和年度统计表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第四章安全保卫
第十六条要从制度、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确保防盗、防火、防雷、防破坏的需要,做到安全防范万无一失。对文物库房、陈列室、文物修复工场等重要部位要重点设防,并加强人力巡查,发挥技术装备和人的作用,保证故宫古建筑、馆藏文物和观众的安全。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定期进行防火、防盗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制定防火、防盗、防抢劫预案,建立一支有战斗力和应变能力的安全保卫工作队伍,与驻院公安、消防、武警、驻军等单位相互配合,加强治安管理,防止发生和有效应付突发事件。第五章展示宣传第十八条举办明清宫廷原状陈列和馆藏文物专馆陈列。陈列设计尽可能做到形式与内容的完美统一,必须有利于保护故宫古建筑。陈列设备要求适用、美观、经济、安全可靠和具有民族风格。
第十九条适当举办国内巡回展览和出国(出境)文物展览交流活动,充分发挥故宫博物院馆藏文物在国内外的作用,扩大故宫博物院的影响。
出国(出境)文物展览和引进国外(境外)文物展览必须经由国家文物局报文化部立项。其协议书和展品目录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必要时由国家文物局报文化部或经由文化部报国务院审批。国内巡回展览展品目录和巡展路线须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引进国内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文物展览,必须与故宫博物院的性质和任务相适应,并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二十条加强对观众的组织、导引和讲解工作。改进和完善宣传讲解视听设备,编辑、出版展览简介、故宫古建筑、馆藏文物的各种普及读物和音像出版物,满足国内外观众的需求。第六章科学研究
第二十一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学术民主,尊重不同的学术观点。
根据当前和长远需要,制定近期和远景科学研究规划,分清轻重缓急,作出全面安排。
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博物馆学和有关专业学科的研究,积极开展古建筑和馆藏文物保护技术应用科学的研究,不断提高故宫古建筑、馆藏文物养护管理水平和陈列展示水平。及时编写有关学术专著,体现科学研究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充分发挥知识分子的作用。成立由院内外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发挥咨询、评议和指导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带培制度,采用传、帮、带的方法,培养中青年业务骨干,提高他们的学识水平和研究能力,造就一批精通业务的专门人才。第七章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四条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故宫博物院内只允许开展与各项业务工作和方便观众参观相关联的经营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故宫主要古建筑内及其周围不得摆摊设点,以保持良好的博物馆环境和确保安全。
故宫博物院内的经营服务网点严禁销售文物。销售的文物复制品、仿制品必须附有标识。
第二十六条故宫博物院内的经营服务活动,应坚持以自营为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归口管理。
不得出租故宫博物院内的房产,对确有必要引进的合作经营项目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并应切实加强管理。第八章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七条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教育,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故宫博物院的知旧产权。
第二十八条有关出国(境外)文物展览和与境外单位合作出版(包括电子出版)、合作利用故宫古建筑和馆藏文物的项目,要特别重视维护故宫博物院单位和个人的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其有关合作意向书、协议书须报国家文物局审批,必要时由国家文物局报文化部或经由文化部报国务院审批。
第二十九条严格控制故宫博物院内专业性影视片、照片拍摄活动。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拍摄的专业性系列影视片、照片,只能拍摄故宫古建筑外景,不得拍摄内景。
故宫古建筑殿堂内禁止拍摄故事片、广告片等商业性影视片。第九章后勤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后勤和财务管理工作要保证业务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接受国内外团体、个人的捐赠赞助,用多种形式筹集资金,发展事业。
第三十二条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工商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财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审计。第十章奖惩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事迹的,由故宫博物院或国家文物局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对故宫古建筑和馆藏文物保护管理作出突出成绩的;
对博物馆学和有关专业学科的研究、对占建筑和馆藏文物保护技术应用科学的研究取得突出成绩的;
对损坏故宫古建筑、盗窃馆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英勇斗争的;
在不可抵御的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中抢救文物和国家资财成绩突出的;
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长年未发生事故的。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的,由故宫博物院或国家文物局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在文物库房和其它严禁烟火的区域点燃明火的;
损坏故宫古建筑,贪污、盗窃馆藏文物和国家资财的;
玩忽职守、擅离岗位、有章不循、违章操作造成文物受损或丢失的;
越职越权、擅自审批或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故宫古建筑受损、馆藏文物失窃或导致故宫博物院知识产权蒙受较大损失的。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故宫博物院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览木工和装修木工的区别
展览木工与装修木工的区别在于他们从事的工作内容和目的不同。展览木工通常是从事展览、展示、广告和室内设计等行业的木工师傅。他们主要负责制作展览展示用的展柜、木质模型、展板、橱窗等,主要目的是通过展示来展示产品和服务的优势和特点,吸引观众和客户的注意。而装修木工则是从事建筑装修和家居装修等行业的木工师傅,主要负责施工、安装、装饰和维护等方面的工作,包括窗户、门、楼梯、吊顶、壁柜、地板等,主要目的是为了装饰和美化房屋的内部布局和装修效果,提高居住体验和生活质量。总之,展览木工和装修木工两者都是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木工师傅,只是从事的领域和工作内容不一样。
土山湾博物馆最近有招录计划吗
1目前没有招录计划。2因为土山湾博物馆目前已经完成了人员的招聘,并且团队已经足够完整和稳定,没有需要额外招聘的岗位。3如果您对土山湾博物馆非常有兴趣,建议可以定期关注官网和社交媒体平台的招聘信息,以便及时了解到未来的招聘计划。
小型博物馆卫生间一般要多大啊
隔断板及门距离地坪的高度:一类二类公厕大于1.8m、三类公厕大于1.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0.8m的隔断板。
公共场所的卫生间内的各种物件应该占用多大的面积,这是工装装修卫生间一定会涉及到的基本问题,也是关键性的问题之一,面对公共卫生间尺寸这个问题,下面分享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公共卫生间尺寸一:
公共厕所的平面设计应将大便间、小便间和盥洗室分室设置,各室应具有独立功能。小便间不得露天设置。厕所的进门处应设置男、女通道,屏蔽墙或物。每个大便器应有一个独立的单元空间,划分单元空间的隔断板及门与地面距离应大于100mm,小于150mm。隔断板及门距离地坪的高度:一类二类公厕大于1.8m、三类公厕大于1.5m。独立小便器站位应有高度0.8m的隔断板。
公共卫生间尺寸二:
公共厕所应采用先进、可靠、使用方便的节水卫生设备。公共厕所卫生器具的节水功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的规定。大便器宜采用每次用水量为6L的冲水系统。采用生物处理或化学处理污水,循环用水冲便的公共厕所,处理后的水质必须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的要求。
公共卫生间尺寸三:
公共厕所应合理布置通风方式,每个厕位不应小于40m3/h换气率,每个小便位不应小于20m3/h的换气率,并应优先考虑自然通风。当换气量不足时,应增设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的换气频率应达到3次/h以上。设置机械通风时,通风口应设在蹲(坐、站)位上方1.75m以上。大便器应采用具有水封功能的前冲式蹲便器,小便器宜采用半挂式便斗。有条件时可采用单厕排风的空气交换方式。公共厕所在使用过程中的臭味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
公共卫生间尺寸四:
公共厕所墙面必须光滑,便于清洗。地面必须采用防渗、防滑材料铺设。
公共厕所的建筑通风、采光面积与地面面积比不应小于1:8,外墙侧窗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增设天窗。南方可增设地窗。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宜为3.5~4.Om(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0.15m。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应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采用铸铁排水管时,其管道坡度应符合表3.3.10的规定。
公共卫生间尺寸五:
每个大便厕位长应为1.00~1.50m、宽应为0.85~1.20m,每个小便站位(含小便池)深应为0.75m、宽应为0.70m。独立小便器间距应为0.70~0.80m。
厕内单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30m,不得小于1.OOm;双排厕位外开门走道宽度宜为1.50~2.10m。
各类公共厕所厕位不应暴露于厕所外视线内,厕位之间应有隔板。
通槽式水冲厕所槽深不得小于0.40m,槽底宽不得小于0.15m,上宽宜为0.20~0.25m。
公共厕所必须设置洗手盆。公共厕所每个厕位应设置坚固、耐腐蚀挂物钩。
单层公共厕所窗台距室内地坪最小高度应为1.80m;双层公共厕所上层窗台距楼地面最小高度应为1.50m。
公共卫生间尺寸六:
男、女厕所厕位分别超过20时,宜设双出入口。
厕所管理间面积宜为4~12m2,工具间面积宜为1~2m2。
通槽式公共厕所宜男、女厕分槽冲洗。合用冲水槽时,必须由男厕向女厕方向冲洗。
建多层公共厕所时,无障碍厕所间应设在底层。
公共厕所的男女进出口,必须设有明显的性别标志,标志应设置在固定的墙体上。
公共厕所应有防蝇、防蚊设施。
在要求比较高的场所,公共厕所可设置第三卫生间。第三卫生间应独立设置,并应有特殊标志和说明。
好了,关于博物馆展厅设计和博物馆装修冷知识问答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