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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诉过程中,法院发来的却是听证通知书。在这里“听证”一词怎么理解
您说明的这个问题,应该这样去理解:
1.此通知书中的“询问”所指的对象是此案件的直接当事人;括号内的”听证“所指的对象是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这个”询问“和”听证“所指的对象完全是不同性质的与申诉案件相关的当事人。
2.这不是所谓的一般性质的”听证会“,而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从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开始(所谓的立案),到开庭审理申诉案件之前,第二审人民法院针对申诉案件组成的合议庭,具体通过对直接当事人的询问、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调查、核实此申诉案件是否具备开庭审理的必要条件。这个程序,无论是当事人的上诉,还是当事人的申诉,都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程序。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明确规定的。
至于提交申诉、申请诉讼的直接当事人(被询问的对象),是否不参加第二审人民法院合议庭询问的问题,如果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替其参加对案件的调查、核实,可以不履行(可以不理会)此项程序!否则,此申诉的请求失去法律意义!
法院听证会注意什么
你只是听要记他能谈判的什么会场安静
刑事申诉公开听证规定
1、刑事案件审理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时,如果有必要,可以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程序包括:主持人主持听证;申诉人进行述、办案机关陈述;双方进行辨论;听证员发表意见等。
2、法律依据:《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第二十条听证会应当邀请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第二十一条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举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
(二)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
(三)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原案承办人、原复查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
(五)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
(六)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
(七)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
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
(八)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
(九)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陈述意见。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再审传票庭询谈话和听证区别
询问当事人是案件审理工作中正常的工作,也是审理案件的需要。听证是法院为查清某一证据而组织召开的听证会,他是一种程序,询问是对一个当事人的询问,法官问,书记记录,当事人回答法官提问。听证是组织开会的形式解决问题,这就是二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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