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杨燕绥教授一行莅临东莞市调研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退休15年后再领退休金”,清华杨燕绥教授建议,你同意吗,杨燕绥建议不延迟退休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农保转社保,退休年龄怎样确定
  2. 女职工退休年龄到了,什么时候可以领养老金
  3. 杨燕绥去当保姆了么
  4. “退休15年后再领退休金”,清华杨燕绥教授建议,你同意吗

农保转社保,退休年龄怎样确定

谢谢邀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第九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说明。(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本办法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各地已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14]25号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的人员办理跨制度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条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第五条办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由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负责归集参保人员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为其开具包含各参保地缴费年限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简称《参保缴费凭证》)。

《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政[2013]104号2014.1.1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

(三十二)本市户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转入时本统筹地当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十三)本市户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既未办理继续缴费手续也不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三十四)非本市户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在本市继续缴费条件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三十五)本市户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折算时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十六)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停止执行,参保人员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统一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额及财政补贴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记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已享受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重新计算其养老待遇。重新计算的养老待遇低于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原标准发放;高于原养老待遇的,按重新计算的标准发放。

(三十七)本办法实施后,原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停止执行,原参加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的人员统一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待遇按原标准发放,结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三十八)本办法实施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停止执行,参保人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统一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结余资金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

已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予以保留。

尚未领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其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2013年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平均缴费额折算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经本人申请,也可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衔接办法另行制定。

(三十九)原市区农民工“双低”(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其“双低”缴费年限允许按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补缴个人缴费部分差额。补缴后,缴费年限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补缴额记入相对应月份。未补缴的,保留其“双低”缴费年限的个人账户,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0.678的系数将“双低”缴费年限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alsjs

《关于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沪人社养发(2011)35号6、参保人员从本市镇保、农保转至城保的,其镇保、农保缴费年限折算为城保缴费年限后,其折算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按0.6计算。

《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4〕18号2014.5.1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一)已享受职保、镇保和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养老金。

(二)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在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十、新老制度衔接

(一)原参加本市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人员直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的本市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衔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年限视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已经领取本市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待遇的人员,其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继续发放。

(三)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办法》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按照老农保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高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高出部分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各区县新农保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四)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老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在其年满60周岁前,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

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60周岁,原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原领取的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高出部分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各区县新农保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五)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分区县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原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过渡性养老金发放,老农保的基金转移,以及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的老农保基础养老金发放等

“原统筹基金”使用完毕后,由区县(含乡镇)财政继续承担“原统筹基金”部分支出的金额。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三)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alsjs

《吉林省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实施办法(暂行)》吉人社联字〔2014〕28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进城务工农民,在乡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以企业职工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2、进城落户农民(转为城镇户籍或取得居住证),在乡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3、被征地农民,在乡已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土地被征用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4、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个人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5、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间断缴费期间,本人自愿选择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6、其它符合政策的人员。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四条制度衔接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制度衔接并计发待遇:1、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3、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本人自愿选择延长缴费的,可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不能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本人自愿,也可申请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遇,不补发。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员,以职工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本人自愿,在年满50周岁时可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始终以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或灵活就业累计缴费年限长于以职工身份累计缴费年限的,在年满55周岁时可办理制度衔接手续。5、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进城落户农民、被征地农民、城镇居民,按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本人申请,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足相应年份,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以上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缴费15年,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按照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办理制度内转续、再办理制度衔接的顺序进行。

需要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先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需要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办理。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包括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利息,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九条出现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由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十条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留高退低”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终止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当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予以抵扣。

第十一条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时,由于交叉参保和清理缴费等原因出现不连续缴费的,待遇的计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时,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也可以主动公示参保人员制度衔接时点。(二)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做出告知说明。(三)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四)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女职工退休年龄到了,什么时候可以领养老金

这个还是虚无缥缈的事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前段时间曾提出建议称,退休年龄不变,仍为50岁,但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推迟到65岁。目前延迟到65岁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事情只是他们的建议而已,并不具备操作性,更未达到实质性实施阶段人社部专家透露,具体到人社部方面,对延迟退休政策还只是处于研究阶段,人社部在"十二五"期间尚无延迟退休的计划;另外,这项政策的制定目前尚未进入实质性的阶段,因为争议较大,且退休年龄的修改可能涉及到立法程序,因此很难短期内实施。个人认为,即使延迟退休,届时必然会有一个漫长的过渡期,这一点和lad101的观点一致

杨燕绥去当保姆了么

肯定没有。

近期清华大学杨燕绥教授提出了一个高论,她建议50岁退休,但到了65岁才能领退休金。中间的15年可以自力更生赚钱。怎么赚钱?教授建议男的去做义工,去看大门,去做保安,女的则可以去做保姆,去做清洁工,总之这15年内再继续为社会做点贡献才可以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

“退休15年后再领退休金”,清华杨燕绥教授建议,你同意吗

对于多数工薪阶层而言,好不容易熬到退休了,却要再等15年之久才能领退休金[机智]!?

感觉没什么好争论的,如果这15年里没有其他什么更好的福利,我想绝大多数人肯定都不同意,至少我不支持![狗头]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关于“退休15年后再领退休金”,清华杨燕绥教授建议,你同意吗和杨燕绥建议不延迟退休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记得收藏关注本站。

清华大学教授建议 退休后晚15年再领退休金,为国家缓解养老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