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在财务关系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联是什么关系和分公司归属解决办法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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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被两家公司录用怎么办
现在对你来说,薪资不是最重要的问题,既然两家公司都很优秀,那么你可以确认如下两件事情:1、哪一家对员工的培训培养更好?理由:现在的进任何一家公司,只要不是太好或者太坏,新人的薪酬相差不会太大,因为对于老板来说,现在认可你的只是认为你有被培养的潜力,而当你对公司贡献度逐渐增大之后,老板自然会给你等价的薪水。
因此,公司是否有好的培训培养体系是非常重要的。
好的培训体系可以确保你可以很快的成长起来,那才意味着真正的钱。
2、公司是否可以给你们足够多的在职业规划上的选择。
理由:简单的说,在公司内部,是否有足够的空间可以让你晋升,也许你会说公司内部不升我,我可以跳槽到其他公司去啊,但我们要知道,去了其他公司之后,又会是以一个新人的姿态,因此,在没有完全必要的情况下,我们职业规划的重心要放在现在所属公司里面。
其他比较重要的就是氛围问题和公司员工的素质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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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去比较两个公司前台和厕所,就可以看出公司员工的素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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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单位是什么意思
归属单位名称就是现在所在单位的名称,即自己隶属单位的名号、称谓和称呼。
单位归属,属于单位下设的、所管辖的、所有的。这里的“单位”不是物理量方面计量用的国际单位,而是指某一工作部门,往往工薪阶层上班的地方就被称为单位。
可见,单位单位,机关、团体、法人、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或其下属部门,都可以称为单位。单位所属的内容往往是指财产、资金、人员、机构等。例如:事业单位所属企业都要办理经营执照。
注销公司的流程有哪些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带来了创业高潮,在政府的扶持政策下,工商注册流程越来越简单化,新设立的企业也越来越多
虽然说创业基数一直在往上涨,但创业的成功率呢?有些半死不活的僵尸企业,想卖又卖不出去,想继续经营又实在是力不从心,那该怎么办呢?送你两个字——注销!
注销公司可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价格一般都是6000元起步,贵的都是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否则根本没有办法去注销一个公司。
来看看公司注销和公司注册的流程图!你就知道为什么注销公司比注册公司难了!
什么样的公司才允许被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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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的条件: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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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如下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1、依法成立清算组;
2、公告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依法对债权进行登记;
3、清算组接管公司,展开清算工作;
4、清算组全面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5、清算组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公司财产;
7、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销公司为什么那么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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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公司流程非常复杂繁琐
工商局先备案→登报→国税局申请注销→地税局申请注销→工商局递交注销资料→代码注销→银行注销
整个注销公司流程下来一般都是5至7个月左右,分公司注销时间为4-5个月左右。如果公司出现一些严重问题,甚至要花费一年时间才能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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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来回跑的次数多,且资料要求多
注销公司的时间光国税局注销一般平均要10趟,地税局10趟,工商局也要4-5趟,银行3-4趟,这还是工商代理机构办理的时间,如果不懂流程的小白去办理,估计来回跑的次数会更多,浪费的时间也更多。
另外,需要整理企业所有的账本、凭证、财务报表,上传国税地税报表,如果企业以前的账务没有整理或者没有做,那么还需要补齐全。其次,税局还会核查企业所有的税务问题,看看是否有纳税异常或者抽逃税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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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的补税情况或者罚款较多
一般公司注销往往是因为公司出了一些问题才去注销,但注销的时候也会查出一些问题。比如:企业的租金发票开了没有,是否还在那里经营了,企业的租赁合同都找不到,前几年企业的税收偏低等等情况。注销的手续又要增加,费用自然又要增加了。这就是为什么注销公司比注册公司还贵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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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嫌注销麻烦,不注销,那你的公司将会被工商吊销,而注销和吊销的区别是
注销: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经过规定清算程序后主体资格消灭。公司完全消失,法人资格合法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银行的钱收回,所有债权债务结束。注销是合法行为,也是一家公司停止经营的最终唯一结果。
吊销:是指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工商行政部门强制停止其经营活动的行为。在吊销后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还要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不过不得开展经营业务。
被吊销公司的后果
公司注销又贵又麻烦,干脆不注销了,让公司自生自灭吧!千万别引火自焚!让公司自生自灭,公司就会有信用污点,后果很严重。
只要公司涉及到的法人代表、股东,以后办理如下事情,都会受到相关限制的:
1、工商局黑名单,永远办理不了公司(带你股东、法人代表、监事的任何信息)。
2、法人代表不能领养老保险。
3、法人代表不能贷款买房、移民。
4、开不了国税、地税办不了税务登记,涉及欠税的会公告企业信息。如果涉及有欠税款,企业法人代表会被阻止出境,不能称作飞机和高铁。
5、长期不报税,发票会被锁机。
6、长期不报税,税务局可能上门检查。
7、工商信用网进经营异常名录,所有对外申办业务全部限制。
8、纳入正在我们诚信系统,以后很多都要受限制。
总而言之,不注销公司的后果很严重!
最后特别提醒:最后的银行户一定要注销掉,不然即使公司已经注销了,后期银行盘点起来也可能把你纳入异常状态...
在财务关系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联是什么关系
子公司
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一般表现的是股份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也许是全资控制,也许是最大股东的控制。子公司在经济和决策上受母公司的支配与控制,但在法律上,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拥有独立的名称和公司章程;具有独立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
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分公司
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一般表现为是总机构与分机构的关系,具有从属的特性。分公司在本质上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安置在异地的派出机构。
分公司一般都不是完全独立核算单位,盈亏只是一种业绩考核。
子公司可以成立分公司,但分公司不可能拥有子公司。
三、在税务处理上的区别
子公司的处理
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并独立申报纳税,是完全独立的纳税人,承担全面的纳税义务。
分公司的处理
分公司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适用总分机构的相关政策。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企业所得税方面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税总2012年57号公告”)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2)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税总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3)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浙江省内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计算、预缴、汇算清缴管理参照“税总2012年57号公告”执行。
因此,对于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汇总纳税的分公司,实行“就地预缴、汇总清算”;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又无法证明分支机构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不汇总纳税的,按照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列名企业的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的列名企业。
2、增值税方面
1、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的组成部分,为便于与文件对接,以下统称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的纳税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对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在实际工作中,增值税由总机构统一汇总核算、统一申报缴纳的主要是连锁经营企业。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第三条规定,“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应按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即总店应纳增值税=所有总、门店销项税额-所有总、门店进项税额;门店应纳增值税为零。
”因此,增值税汇总缴纳需要总机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独立核算的不能汇总缴纳。
(2)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作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
先将相关规定归集:
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实施细则》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一开始看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的机构之间货物移送视同销售处理上述三个文件很难理解,感觉好饶口舌,慢慢思考后悟出了道道:
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将移送到的货物对外销售时使用分支机构当地的发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的,这部分货物销售的增值税需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总机构在货物移送时就需要视同销售,开具专用发票给分支机构抵扣。但如果总机构统一收款、统一开票,这部分货物销售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3)营改增(即应税服务)纳税人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按该办法汇总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仅对应税服务项目进行汇总,总、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总机构将总分机构应税服务业务的应交增值税进行汇总,抵减各分支机构对应应税服务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各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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