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区8家生态创建单位脱颖而出

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关于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解决办法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申请国家专项债券需要配套资金吗
  2.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3. 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4. 民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申请国家专项债券需要配套资金吗

需要。

各地,各部门首先确定国家宏观政策、部门和行业发展规划中需要债券资金支持,且满足债券发行条件与要求的具体项目,准备好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支撑材料,在系统中分年度录入债券需求,形成储备项目库中的项目。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中期财政规划、预算安排、债务限额、债务风险、地方财力承受可能等因素对各单位填报的项目开展分年度筛选审核与排序,及时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并根据项目实现融资与收益平衡的时限提出发行期限建议,在债券资金需求集中申报时按需上报。

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人民调解以奖代补专项经费纳入预算,并根据人民调解业务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予以增加;县(区)、新区、开发区应按照不低于市财政核拨的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1:1的比例落实相应的配套经费。

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结余结转下年使用,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的监督。

????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或委托有关部门对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审计,对挤占、挪用人民调解以奖代补经费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正文

一、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以工代赈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区、乡、村公路、基本农田、小型农田水利、人畜饮水、草场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等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条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特区发改局”)是六枝特区人民政府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编制以工代赈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编报和下达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等实行全过程管理,特区财政、扶贫、农办、水利、交通、农业、林业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配合组织实施。

二、计划管理

第四条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加强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加强项目库建设,摸清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前期工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故意虚报、浮报项目投资或因前期工作不到位造成项目内容虚假的,原则上不考虑上报该项目。未完成前期工作和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建设投资申报计划。

第五条以工代赈项目的申报。特区发改局要紧紧围绕扶贫攻坚的目标任务,以纳入省、市以工代赈项目的规划为依据,结合当年以工代赈资金规模、使用范围、投向、建设重点和上年度计划实施完成情况进行编制。上报的项目资金规模按上年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实际下达项目计划总投资的150%编制,并报经特区人民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市发改委,并抄送特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

第六条以工代赈年度计划上报时间。各项目单位于每年10月前向特区发改局上报以工代赈计划,特区发改局于每年12月前向市发改委上报以工代赈计划。

第七条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按计划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先经特区发改局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待市发改委批准后方可调整。

三、项目管理

第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实行项目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对其前期工作、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建成维护等实施全过程管理。严格项目计划、严格项目实施、严格督促检查,精心组织、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确保以工代赈工程项目按期按质按量顺利完工。

第九条以工代赈项目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一以工代赈投资3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报市发改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审批。

二以工代赈投资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其中交通建设项目以工代赈投资50万元及以上者,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以工代赈投资30万元及以上者,农村人畜饮水项目以工代赈投资15万元及以上者,基本农田建设和其他类型项目以工代赈投资20万元及以上者,以及技术性较强的桥梁、隧道、码头、隧洞、水库建设等项目,由特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初审后报市发改委审批。

三以工代赈投资50万元以下的交通建设项目,投资30万元以下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投资15万元以下的农村人畜饮水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下的基本农田建设和其他类型项目,由特区发改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批,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条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由特区发改局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特区农办组织实施。其它以工代赈项目根据所属行业及以工代赈的审批权限及程序由相关部门及乡镇组织实施。市级审查的项目由特区相关单位负责实施,区级审查的项目由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技术复杂、投资规模大的项目要实行招投标。

第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开工条件。明确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及概(预)算,并经相应审批部门组织工程设计(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概(预)算审查;做好工程器材、所需物资的准备工作;依靠乡镇组织好劳动力,签订《以工代赈项目资金实施责任(合同)书》。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分市、特区两级进行。市级验收的项目经特区发改局组织相关部门初步验收通过后向市发改委申请市级验收。区级验收的项目由特区发改局牵头,会同财政、监察、审计、扶贫、行业主管部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项目工程质量监理单位、项目乡(镇)等单位共同进行,形成《竣工验收报告书》。对未通过验收的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返工,及时补救,限期完成,竣工后再复验直至合格。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后按要求在项目建设地点树立以工代赈工程标志牌,其内容包括:工程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制定项目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和乡(村)规民约,落实项目的后期管理,确保正常使用。特区发改局对建成项目分类编号建档,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30日内编制完成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以及由省、市发改委组织验收的项目报请特区审计局审计,审计结论下达后,报请市发改委组织验收。由区级验收的项目在每两年一次的扶贫资金审计中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六条落实劳务报酬政策。项目实施单位要优先吸纳当地农民工,按当地同类工种的用工价格支付工资,并将该项支出登记造册。劳务报酬发放应当做到公开、足额、及时,严禁克扣和拖欠。

四、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资金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进度向特区发改局提出拨款申请,特区发改局审核签字后,特区财政局方可按审核金额拨付建设资金,确保以工代赈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以工代赈项目实施单位是具体负责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的政府专业部门(如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招标、投标方式公开选择的施工单位,也是以工代赈资金的报账请款人。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资金专户的设置和管理

一以工代赈资金(包括省级配套资金)纳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进行管理。特区财政局拨付以工代赈资金时,一律通过财政扶贫资金专户调拨或拨付实施单位。

二实施单位要设立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乡(镇)人民政府在财政所设置,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在开户行设置(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置)。

三特区财政局对以工代赈资金的下拨原则是:由政府专业部门和承办单位实施的项目,资金拨入部门和承办单位开设的专户,由乡镇实施的项目拨入乡(镇)财政所。

四项目实施单位通过财政扶贫资金核算专户拨付或支付、核算报账,非财政扶贫资金不得借用财政扶贫资金专户。

五以工代赈资金实行专账和专人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实行专账核算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条报账及资金支付程序

一资金的拨付。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实施单位填制《以工代赈资金报账请款审批表》,经特区发改局以工代赈办审核,按照4∶4∶2的拨付原则(工程启动预拨40%,工程过半再拨40%,验收合格后补拨20%)提出审查意见送特区财政局,特区财政局根据市下拨资金情况采取预借款方式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然后视工程进展情况经特区发改局以工代赈办、财政局、工程主管部门联合审验并签字后,凭原始单据和验收结论报告交特区财政局统一报账核销。

二资金报账。项目建设单位要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进行报账时,要按照报账支付的原则填写报账申请单和项目支出明细单,并附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的原始票据、施工进度表及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报特区发改局审核后,报特区财政局报账。

三承包工程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工程完工一年后,若无质量问题,由实施单位填制《以工代赈资金报账请款审批单》,经特区发改局、财政局审核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以工代赈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会议经费、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以工代赈资金中另行提取项目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要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的拨付手续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特区财政局和发改局要严格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录入数据资料,准确反映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

五、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部门职责分工

一特区发改局承担全区以工代赈项目的管理职责,以工代赈办公室负责以工代赈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特区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修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项目实施,并负责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以及以工代赈项目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

二特区财政局是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管理和实施报账制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以工代赈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专户管理、报账制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申报、项目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

三特区扶贫办参与项目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年度计划申报、项目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

四特区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等部门负责以工代赈项目中本行业对应项目施工图纸的审核、审批和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并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及项目竣工验收。

五特区审计局负责项目建设的财务审计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的决算、竣工审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并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审、项目实施监督和项目竣工验收。

六以工代赈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项目实施涉及的土地调整、林木调整、青苗补偿、房屋、坟墓拆迁及宣传发动等相关工作;组织项目区的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抓好项目后续管理,确保项目发挥效益。

六、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项目公示制度。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应将项目名称、批准单位、资金来源、投资总额、实施地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检查验收等情况在项目所在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实行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制度。各项目主管部门要按月向特区发改局报送工程进度月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特区发改局于每季末25日前向市发改委及特区人民政府上报以工代赈工程进度季报表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报送特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

第二十七条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以工代赈资金是专项扶贫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扣压、挪用。特区发改局和项目建设单位要自觉接受特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骗取、套取、挪用和贪污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或因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督检查奖罚机制。特区人民政府对开展以工代赈工作成绩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项目管理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整改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七、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特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民政救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顺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顺庆区民政局救助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民政厅协同财政厅分配,市区财政差额补助,用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精减退职职工救助金、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金、临时救助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及用途

(一)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资金来源: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和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条件,并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人员,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二)精减退职职工救助金。资金来源:由上级下达我区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生活困难救助。

(三)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资金来源:由上级财政预算,用于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每月生活补助。

(四)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金。资金来源:由上级财政预算安排,参照重点优抚对象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补助金标准,用于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

(五)临时救助金。资金来源:由上级下达我区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部分由本级财政配套,重点解决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支出费用过大,负担过重,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第四条救助专项资金按照政策规定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管理安全、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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