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今天给各位分享农村邻里土地问题怎样解决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关于民事问题最新解决办法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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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了,也申请执行了,老赖就是不还钱,有什么好办法吗
我们讲办法,自然是要在法律框架内。有的人提供了几种讨债方式。这种方式可能会见效,但毕竟涉嫌侵害债务人人身权益,甚至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所以不建议私自讨债。
现在已经申请强制执行,自然还是先看法院那边的执行情况。最糟糕的情况那就是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我们常见的惩戒措施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这个可以在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询。如果法院没对被执行人采取惩戒措施,可以依法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也是一种措施。这种措施法院一般不爱做,但也可以提出申请。另外常见的惩戒措施是限制出入境。这个也是需要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这些是法院能够采取的惩戒措施。
对于当事人来说,能做的工作还有三项。第一,扩大财产调查范围。法院能够查询的财产有限,并不能涵盖被执行人所有财产。对于被执行人有应收的款项,没有产权登记的财产等等,这方面需要申请执行人自己去落实。第二,调查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有转移财产行为。如果被执行人有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侵害债权人利益。作为债权人可以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撤销财产转让行为。第三,调查取证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有拒不履行判决行为。按规定,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情节严重将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如果有这方面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
民事案件符合什么情形下,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具备以上四条人民法院可受理你的起诉。
农村邻里土地问题怎样解决
感谢邀请。提出这个问题,还真切中时弊,也是三农领域里,一个高水平的命题。这个问题在农村普遍存在,农村邻里土地纠纷产生在几个方面:承包地地界纠纷,宅基地地界纠纷,开垦荒地地界纠纷等。自古以来,民以食为天。农民把土地视为命根子,没有土地,无以存活。这就好理解农民寸土必争了。
那么有了纠纷如何解决呢?一是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若都是通情达理的人,很快就解决了,就是有一方看得开,也容易解决。若双方各不相让,就请村里德高望重的人,或是与当事双方关系都好的人,从中调解,一般都能解决。若还不能解决,就请村干部调解,大多数问题都能处理好。如果仍不能解决,只有请乡镇一级派人处理了,这种情况非常少。因为大家都是乡亲,祖祖辈辈生活在一起,平时都天天见面,有事需要互相帮忙。如果相互不理睬,也很尴尬。
话又说回来,为土地产生纠纷,喜欢计较的,多是五六十岁以上的人,他们经历过五十至七十年代的生活,粮食不足,多数人挨过饿,体验过生活的艰辛,也容易理解。
现在的农村,种地的绝大多数都是六十岁以上的人,年轻力壮的都外出打工了。只有很少数的六十岁以下的人,这些人中,有的是家中有生病或年迈的老人,需要照顾;有的是在乡镇单位上班,家中有地的;还有就是年龄大一些的乡村教师等。
有一段话,农村中很早就传开了:五O后盼种地,六0后在种地,七0后已扔地,八O后不想地,九0后不说地,00后特烦地。等到六七十岁的种地人,老去以后,青年人真不想种地,种地辛苦,收入低。在城市随便找个工作,也比种地强!
这就是农村的现状!
对于老赖有啥好办法已经胜诉,但名下没有财产可执行
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
1.因被执行人死亡,可申请变更其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一款)
2.因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其财产代管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条第二款)
3.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合并,可申请变更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一条、《民法通则》第44条)
4.因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分立,可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二条、《民法通则》第44条)
5.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可申请直接追加投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6.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法释[2016]21号第十五条)
7.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可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有限合伙人出资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法释[2016]21号第十四条)
8.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出资不实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
9.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在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可申请追加原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十九条)
10.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公司,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条)
1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变更、追加清算义务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
1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出现解散事由后,可申请追加无偿接受其财产的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作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二条)
1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可申请追加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三条)
14.在执行程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书面承诺代为履行的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四条)
15.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五条)
16.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而执行依据将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确定为被执行人,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2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追加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院已明确回答:不能!!!
但是,法院仍有权利查封配偶的财产,而配偶在双方没有离婚或分家析产的前提下,以属于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提起执行异议的,其执行异议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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