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text-indent:2em;">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有法律专家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适得其反,有什么依据这个问题,专家建议修改刑事责任年龄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有人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你支持恢复劳教,或者修改犯罪人年龄条款吗为什么
- 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年龄指犯罪时还是审判时
-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8项重罪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怎么看
- 有法律专家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适得其反,有什么依据
有人说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频发,你支持恢复劳教,或者修改犯罪人年龄条款吗为什么
谢谢邀请!
我支持劳教,因为法律重保护轻处罚造成了空白,犯罪低龄化逐渐加重,受害人权益无法保障,通过劳教,对不守法未成年人形成震慑。
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的年龄指犯罪时还是审判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其中规定的未满18周岁和己满75周岁都是指犯罪时的年龄。这从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款中就能看出来。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8项重罪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怎么看
完全同意人大代表的这个建议。最近几年,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尤其是在去年发生的大连女童被杀一事,因为没有到达法定年龄,一个刽子手仅仅被判收容教养,期限三年。女孩儿的父母至今还在为将凶手绳之以法而奔波。
现在的孩子普遍比较早熟,早已经不是几十年前那样天真无邪了。他们对事情的判断能力也不是以前的孩子能比的,尤其是在这个网络时代,他们也不可能对法律一无所知。记得我上中学的时候,还和比我年纪小一岁的同学开过这样一个玩笑:别惹我,我还没满14,杀人不判死刑……(纯粹是玩笑,别当真啊)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14岁,不满14岁的无需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个法律本是保护未成年人,却给了那些心术不正的人一个作恶的机会。
小偷小摸的行为也就罢了,最近几年出现的性质恶劣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为年龄问题逃脱制裁,甚至有的还会再次犯罪,这些也让我看新闻的时候感到很愤怒,这对被害人不公平,对社会公民也不公平,但也没有办法,谁让法律在那儿写着呢。
再联想到去年的那个大连女孩被害事件,未成年保护法保护了凶手的利益,但是又谁保护那个女孩的利益,同样是未成年人,也太不公平了。
这次人大代表的这个建议,我觉得应该通过,我相信大多数人也都愿意通过。不能让未成年人保护法被一些心术不正的人钻了空子。而且我觉得对于年龄和审判结果不应该太死板,如果所做事情过于恶劣,也可以不用考虑年龄……有法律专家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适得其反,有什么依据
感谢邀请!
不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专家观点法律专家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只会适得其反,其依据无非是如下几条:
一是不符合世界刑法潮流。因为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设定在了14周岁(包括)以上,所以我们也应该效仿,尊重多数。
二是缺乏实证数据支持。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情况的系统统计和研究,校园暴力事件缺乏统一的报告统计制度。实质上就是说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是少数,对这些少数孩子的犯罪行为不需要上升到刑法规范上来。
三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导致低龄未成年人实施危害行为的问题。大量实证数据和研究表明,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治理出现了问题,而不是立法层面的问题。
……
主张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专家观点社会上很多人认为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学术界也有专家支持的观点,理由包括:
一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短时间内遏止青少年犯罪势头的现实需要;
二是低龄未成年人具备了实施犯罪的行为能力和心智水平;
三是刑事责任年龄古今中外都不是一个确定不变的数字;
四不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无助于法律的公平正义并容易导致被害人的“恶逆变”;
五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
……
我个人观点咱不是专家,连“砖家”也称不上,试着折中一下专家、“砖家”的观点:
有错就要受罚。无论成年人、未成年人做错事都应该受到惩处,否则就是纵容,就会使其他人产生模仿效应。人性必须受道德、制度的约束,不受约束的人性会自然善良、完美的说法就是耍流氓。未成年人具有较高模仿性,其价值观也在不断塑造当中。类似一个12岁的孩子杀死了母亲,没有受到任何惩处,这种负面效应产生的消极后果是无法估量的。实践中,未成年被害人数量比较庞大,如果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制度安排,会影响到这些群体,形成反向思维,出现逆反行为,也会引发社会舆论。
普遍降低入刑年龄不可取。道理上面已阐述,起码要“重罪入刑”,比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是14周岁以下犯“故意杀人”等八类罪刑的,对这些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可以降到14周岁以下。
实现“轻罪行罚”。对于严重犯罪可以“重罪入刑”,“重罪轻罚”。对于轻罪,比如一般盗窃、一般故意伤害,也应当受到惩处,目前却严重缺失。仅靠社会评价、学校规章是难以起到效果的,况且目前的规定是:少年违法犯罪要向社会保密,新闻报道影视、图片必须打马赛克,公安相关案件卷宗要封存……根本得不到社会评价;学校也不敢公开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无论“重罪”、“轻罪”,“一放了之”,对未成年人毫无约束之力。因此有必要,对实施危害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的管理措施。实现“轻罪行罚”,即通过行政手段,对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施压对“规则”的敬畏心理,比如完善少管所、工读学校的准入门槛,适度扩大规模,改革内部管教制度等。将犯罪少年送入少管所,将违法少年送入工读学校,建立有别于普通学校的教育管理制度,善恶隔离,防止交叉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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