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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报警电话是社会治安保障的生命线,在众多危急时刻发挥巨大的作用。
110报警服务台的职责范围主要包括报警、求助、投诉三个方面,其具体服务内容为:
1、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事)件。
2、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3、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4、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5、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
6、老人、儿童以及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
7、公众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况,需要立即救助的。
110是中国大陆及台湾地区报警电话号码。大陆地区的110电话除负责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还接受群众突遇的、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求助等。该号码属于特殊号码,不收取任何费用。
许多人都知道在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要拨打报警电话110,但是,当困难真正降临的时候许多人并不知道如何正确拨打110。
110报警服务台以维护治安与服务群众并重为宗旨,除负责受理刑事、治安案件外,还接受群众突遇的、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求助。
110报警基本常识
一、110报警服务台受理群众电话报警、求助和投诉的范围
2003年5月,公安部制定印发了《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则》明确规定了110报警服务台接受电话报警、求助和投诉的范围。
接处警情的范围: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受理求助的范围:发生溺水、坠楼、自杀等状况,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老人、儿童及智障人员、精神病患者等人员走失,需要公安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帮助查找的;公民遇到危难,处于孤立无援状态的;涉及水、电、气、热等公共设施出现险情,威胁公共安全、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命或者财产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先期紧急处置的;需要公安机关处理的其他紧急求助事项。
受理群众电话投诉的范围: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人民警察各项纪律规定,违法行使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不遵守各项执法、服务、组织、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各种行为。
《规则》规定对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以外的求助:对其中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和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命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应当派警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或单位派员到现场处置。在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处置时,处警人员可以予以必要的协助。对非紧急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工作人员应当告知求助人向所求助事项的主管部门或单位求助,这些单位如果属于社会服务联合行动的成员,110工作人员可以当场将电话转接到这些单位,或者告诉求助者电话号码,并视情予以必要的解释。
《规则》从明确110报警服务工作的接处警机制和处置方法入手,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结合,以立见实效为根本立足点。明确规定:110报警服务工作实行“一级接警”的接警原则,即统一由城市或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实行“一级处警”和“就近处警”、“分类处警”相结合的处警原则,特大城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处警机制。“一级处警”指110报警服务台接电话报警后,直接指令处警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就近处警”指110报警服务台接电话报警后,调动距离事发地最近的警力进行处置;“分类处警”指110报警服务台接电话报警后,调动有管辖权的警种部
完善接处警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优化值守安排,狠抓制度规定落实,做到接警快、派警快、出警快、处警高效。
提高接警语言沟通水平。
针对接警员接警询问、录入过程中重点不突出等不足,强化接警员各类警情重点询问内容和接处警语言训练学习,增强与报警人的沟通能力,为报警人提供热情高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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