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福利你不说,公司都是不会给的

其实员工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因病 不建议做此工作,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员工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试用期公务员,如果因能力不强导致工作做不好,请问最坏的后果是什么呢
  2. 有些人不建议别人学医,你怎么看
  3. 因病不能再从事一线教学工作,高级职称待遇应不应该取消
  4. 员工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

试用期公务员,如果因能力不强导致工作做不好,请问最坏的后果是什么呢

试用期公务员,如果因能力不强导致工作做不好,请问最坏的后果是什么呢?

公务员试用期间工作做不好,最坏的结果就是被取消录用。当然这种情况很少,至于处理结果主要根据你工作失误所带来后果和影响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受到领导的批评。因为工作态度不要认真和工作经验不足,导致出现了错误,且这个错误能够及时改正,没有造成不良的影响和损失。

2.考核不合格,延迟转正。如未完成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违法了工作纪律,但是影响较小的,受到了政务处分。

3.取消录用。你的工作出现了严重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按照《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是要取消你的录用资格的。

当然试用期的公务员,单位一般不会交给你什么重要的工作任务,在平时工作中多先他人学习,多请示汇报,保持一个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就能有效避免工作中出现失误。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有些人不建议别人学医,你怎么看

其实医学还是很有前途的,只不过目前看不见希望罢了。

“劝人学医,天打雷劈!”这八个字同样并非没有道理,它是近几年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恶化之后才被提出的。

为什么会这么说?

无非是因为学医时间较其它专业长,付出的经济和精力成本高,但得到的回报却很少,而且还有被杀害的风险。

自古以来,医学都是一门不断在完善的科学,也是人们难以离开的学科。

要想掌握它并非朝夕可就,必须要付出时间和经济成本。

如今有很多人不愿意选择医学,甚至很多医学生毕业后都转行不在从事医学工作。

那是因为同医学相比,有能够赚更多钱的工作,有更健康的工作,有更安全的工作。

毕竟,在当下的社会,生存压力还是很大的。

但是,以我个人的观点来看:医务人员所面临的工作环境和待遇早晚会得到改善。

目前黑暗,未来可期。

如果你对医学有着浓厚的兴趣,完全可以选着学医这条路。当然,如果你贪生怕死、好逸恶劳、只想升官发财,还是不要进此门了。

如果你对医学没有兴趣,只是一时失足或者被家人所逼,那么,我劝你还是尽早回头。因为你根本受不了这份寂寞,也吃不了这份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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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不能再从事一线教学工作,高级职称待遇应不应该取消

因病不能坚持一线教学工作,高级职称待遇该不该取消?

这个问题有点类似于“评上高级职称的老师就退出教学一线"的问题。

对于教学实际中的这类问题,很容易引起一线老师的不理解,这很正常!

但是,“三味”想说的是:某些一线教师对这类问题的不理解,本质上还是对“教师职称"存在不理解。

从评审职称的程序和要求,我们应该很清楚:职称参评人进行申报参评的所有资历和荣誉材料,都是来自于以往的工作经历,而不是以将来对待工作的计划和目标为依据的。

也就是说,教师获取了某个职称,实质上是对他前期工作的认可,而不是对他将来工作的希望和要求。

这个事实就告诉我们,本问题中的这位老师,能获得高级教师待遇,这是国家对他曾经的付出所给予的回报。现在,他因病不能坚持一线教学工作了,就得取消这项待遇,显然是不应该的!

同样,我们当中一些评上高级职称的老师,退出教学一线而干些轻松工作,也应区别看待。可以说,现在评个高级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很多优秀老师条件早够,也是一年又一年等待中熬出来的,评上高级就50多岁了,因长期的严重精力体力透支,身体状况不佳,不适合一线教学工作,也是很正常的,应该得到理解和尊重。

当然,对于个别老师评上高级职称后,无故有意逃避一线教学工作,贪图轻松享乐,这是有损职业道德的。

(图片来自网络)

员工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

1、如果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期间单位是不得辞退该员工的,否则将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如果该员工没有处于医疗期内,不能胜任公司刚,应该调整岗位,调整岗位后任然无法胜任,员工可以辞退该员工,同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2、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关于员工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岗位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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