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指钱枫事件立案困难,即使女方称他在警局亲口承认性侵,也不一定立案侦查

大家好,关于如何看待“男子见义勇为以后离开,被警方追寻两个月找到并予以表彰”这件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见义勇为不建议张扬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如何看待“男子见义勇为以后离开,被警方追寻两个月找到并予以表彰”这件事
  2. 南京新街口伤人案中,南京胖哥等10人被认定见义勇为,如何对见义勇为行为加强保障
  3. 威信男子酒后驾车撞伤行人后逃逸,群众见义勇为将其拦下, 你怎么看
  4. 为什么国产出一点问题喷子就揪着不放

如何看待“男子见义勇为以后离开,被警方追寻两个月找到并予以表彰”这件事

见义勇为弘扬正气每个有正义感的人都会这么做。两位见义勇为的壮士认为这是再普通不过的一件小事不足挂齿,根本也没把这当回事,抓住了歹徒制止了犯罪就是他们最高兴的,忙着自己的事去啦。说警方追寻两个月寻找见义勇为的男子表彰也是对见义勇为英雄的一种肯定。社会弦扬更多的正能量减少犯罪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支持英雄必须大赞!

南京新街口伤人案中,南京胖哥等10人被认定见义勇为,如何对见义勇为行为加强保障

首先,见义勇为者是时代英雄,社会楷模,他们不应该被忽视、被遗忘,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成为他们坚强的后盾,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就应该厚待英雄、厚恤英烈。要针对见义勇为行为专门制定奖励、抚恤政策,并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使见义勇为者不仅得到应该的尊重和关爱,在遭到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关爱见义勇为者家庭困难的工作很有意义。英雄们以鲜血、生命捍卫了社会良知和正义。英雄事迹感人,英雄境界可嘉。扬善才能惩恶,扶正方能压邪。善待厚恤宣传英雄,就是匡扶正义。望你们把工作做实,统筹考虑就业、就医、社保等综合保障,研究建立长效机制,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让中国大地正气张扬,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但是在工作机制、奖励标准、保障机制、资金投入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有:一是工作机制有待于完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工作,涉及到民政、公安、人社、卫生、财政、教育、工商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就医、就业、子女教育、住房等诉求,具体承担这项职能的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社会组织,难于协调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和完善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政策。二是奖励标准偏低。见义勇为牺牲属因公牺牲,民政部文件明确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以此计算,即使不计40个月基本工资,我省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金至少应达到30万元,而我省现在的标准是一次性发放4万元抚恤金和1万元奖金。对见义勇为残疾的抚恤,如参照国家规定的10个残疾等级标准,每年须发3000元至3万元的抚恤金,其中二级以上的每年发放2.8万元,而我省现在的标准是给见义勇为二级乙等以上残疾人员一次性发放2万元抚恤金和1万元奖金。

三是保障机制不健全。由见义勇为产生的后续事宜,包括负伤救治、后续治疗、再就业、困难救助、医保社保、法律援助、安全保护以及见义勇为人员牺牲后的善后和抚恤工作等,需要明确资金出处和责任单位。在我省,见义勇为的保障项目、保障标准和责任单位都不很明确。四是财政保障不足。见义勇为人员为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负伤的急需救治,牺牲人员的家庭需要抚恤,伤残的需要救助,但是所需经费没有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五是宣传存在“一阵风”现象。新闻媒体有时对一些先进事迹作了近乎“饱和式”的宣传,平时宣传不够,见义勇为宣传的常态化机制尚未建立。

为了善待厚恤宣传英雄,建议:一、规范见义勇为人员的荣誉和待遇。(一)规范荣誉称号。建议对见义勇为有功人员,视其贡献大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授予“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的荣誉称号。(二)规范评烈、评残、评劳模等荣誉和待遇。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一律评为烈士;因伤残的按残疾标准给予评残;因见义勇为伤残属于城镇从业人员的,给予因工(公)伤残待遇,属于无业人员的,参照参战民兵民工伤残给予相关待遇。获得市县以上“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劳模。二、提高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标准。提高抚恤金标准。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抚恤金,建议按照民政部规定“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发放。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的抚恤金,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0倍标准一次性发放;对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人员抚恤金,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城镇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的25倍标准一次性发放。提高奖金标准。建议对获得省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一次性奖励不低于5万元;对获得市县级荣誉称号的人员,一次性奖励不低于2万元。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建立长效的救助机制。一是生活救助。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家庭,建议参照《烈士褒扬条例》,对其家庭抚恤优待。对以前牺牲人员的家庭,由市县政府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对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城镇从业人员在治疗期间其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因工(公)伤残抚恤标准,每月发放抚恤金;对于无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参战民兵民工伤残抚恤标准,每月发放抚恤金。对见义勇为生活困难人员,鉴于城乡低保已应保尽保,给予见义勇为困难人员的生活补助金应高于所在市县低保金。

二是医疗救助。首先,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见义勇为救治绿色通道,对因见义勇为受伤的人员,立即组织力量抢救、治疗,实行先救治、后收费的制度。因见义勇为受伤,给予医疗费全额报销的政策。在加害人没有能力赔付或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除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其他费用由行为发生地的市县政府解决。其次,要建立见义勇为人员看病绿色通道,给予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看病的优惠,优先给予大病救助。第三。对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免费参加医保的待遇,特别要给予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免费常规体检和受伤部位检查的优惠。三是就业救助。见义勇为人员自谋职业、经商时,给予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照顾和减免有关税费的优惠。因见义勇为伤残的人员,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辞退或解除其劳动(聘用)合同。对见义勇为家庭遗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情况下,优先给予就业培训,优先帮扶就业。

四是教育救助。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和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在我公办高中(含中专)、高等院校就读,免收其学费;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子女和伤残等级四级以上的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及其子女,在中考、高考升学中给予加分照顾。对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及其子女,优先发放奖助学金。五是其他救助。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庭、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住房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优先照顾租住廉租房、购买保障性住房。家住农村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遗属、见义勇为伤残人员,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外来人员被省政府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见义勇为英雄”,可申请在行为发生地城镇落户并享受相应待遇。对受诬陷、合法权益受损害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司法援助。对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人员,在无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因疏忽、行为过失而造成有关损害,给予其免责的政策。四、加大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投入。据测算,当前需要落实现有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经费总共需要283.25万元,其中,发放困难人员生活补助约272.4万元,有关见义勇为人员免费参加医保需要0.85万元,见义勇为伤残人员免费体检需要10万元。此外,各市县每年拨给同级政法委的见义勇为工作经费仅2万元,难于维持长效保障机制的有效运作。建议将见义勇为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要拓宽筹资渠道,为见义勇为基金会开展募捐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五、加强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弘扬社会正气。坚持每年开展“见义勇为宣传周”活动的同时,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联动开辟栏目,结合学雷锋活动,常态化广泛宣传我省见义勇为先进事迹、支持见义勇为工作的企业和个人,弘扬社会正气,为国际旅游岛建设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何为见义勇为?顾名思义:见就是看见;义就是正义;“就是奋勇;“就是行动、作为。见义勇为便是看到正义的事情奋勇地去做。它显示出的正气,使得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令人敬佩!见义勇为与一般的助人为乐不同之处,在于见义勇为者在面临着较大的危险时挺身而出,而其自身往往容易受到人身伤害,如致残,甚至献出生命。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见义勇为者保护了他人利益,自己受到很大伤害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与奖励,出现交不起医药费或是生活没了来源等情况。

这会引起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感的缺乏,出现道德危机。但道德对于人的行为的效力是间接的。为此,我们应尽快立法对鼓励见义勇为的道德加以确认,实现道德法律化,以保护见义勇为者。道德的调整只是间接的,并无强制力。立法的宗旨在于倡导互助友爱的道德风尚。重点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立法的核心在于保障和奖励见义勇为者。虽然我国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中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但总的来说,很难真正起到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应有作用。如果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人们在实施见义勇为时就会有顾忌,甚至见危不救。见义勇为立法的意义不仅在于使见义勇为者个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而且通过保护个人增强人们的社会安全感,见义勇为者合人合法的法律权益的有了安全的保障,更多的正义力量才能够无后果地实施更多的见义勇为行为,这样的良性循环应是我国法律追求的目标。

近年来,虽然我省对见义勇为者在奖励和保障工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在工作机制、奖励标准、保障机制、资金投入等方面仍存有一些不足,主要有:1、工作机制有待于完善;2、奖励标准偏低;3、机制保障不全;4、财政保障不足;5、宣传存在“一阵风”和“雨过地皮湿”现象,见义勇为宣传的常态化机制尚未建立。为此:个人在立法程序与内容上的建议:一、围绕见义勇为概念的历史发展进行定义,对什么行为是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界定,确保每一例见义勇为行为都能够得到认定。二、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确定。其中涉及正当防卫所或紧急避险、防止侵害行为、行政协助行为等。只有将见义勇为行为法律定性,才能准确适用法律条文。三、明确见义勇为者因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或者财产损失时,应当获得的救济措施和救济内容。包括见义勇为者受伤的医疗费用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的保障措施,死亡的丧葬费用及生前抚养人的抚养费用,可以设立多项的奖励——包括精神奖励与物资奖励。建立健全保护、保障的措施,是维护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最起码要求。

四、明确侵害人造成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则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存在一定的补偿义务,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既可以体现公平与正义。又有利于减轻国家的社会保障压力,也有利于给予见义勇为者更多的保护。

个人在此项工作层面上的建议:要充分认识开展“见义勇为”活动的意义,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支持见义勇为事业是每一个有良知和正义感的人的真心呼唤,是政府各级组织的职责所在。建议应把奖励和保障见义勇为者列入重点民生项目,做到有政策支持、有组织保障,有资金投入、有专人落实。具体是: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市县见义勇为工作领导小组,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全社会树立浩然正气,不断加大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投入。2、规范见义勇为人员荣誉和待遇,提高奖励标准。3、要建立长效救助机制,如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救助、教育救助及其他救助。4、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工作制度。5、加强宣传,认真核实见义勇为的事迹材料,确保见义勇为事迹可信、可敬、可学,经得起时间检验,弘扬社会正气,让见义勇为成为引领道德文明风尚的有效平台。

威信男子酒后驾车撞伤行人后逃逸,群众见义勇为将其拦下, 你怎么看

首先要举手点赞

只要人人献出一点爱

社会将会更美好。。。

这次我们不讨论肇事者

从见义勇为的群众说起

80年代的中年大叔

我也年轻气盛

正义凛然过

面对社会上一些不合理事件

凭着一股热血

绝对的挺身而出

然后

步入中年

有了孩子后

见义勇为

好,

但好像已经不是年轻时那样了

特别是在跟孩子解释说明类似事件的时候

首先想到的

在见义勇为前

需要先考虑一下自身的情况

是否具备见义勇为的能力

其次

我们是否承担的起见义勇为的后果

毕竟我们不是当事者

我们不一定完全了解事件的始末

最后

依然倡导

量力而行

。。。。。。

望美好!

DT

为什么国产出一点问题喷子就揪着不放

我是听信了周围人支持国货买了华为Mate9,结果屏幕泛黄,内存二挡。如果这些所谓的花粉或者海军,自己用着一档的P10、Mate9、V9,或者甚至根本没买过这几个机型,请问你有什么资格让那些买了二挡、三档的消费者不去怼华为?这叫站着说话不腰疼,因为事情不是发生在你头上,别人的损失和你无关,还可以装装圣母显得自己很爱国。就好像王宝强被马蓉绿了,你反而指责王宝强不男人,不应该把家事公开让马蓉出丑,还要求王宝强不要揪着不放,要宽容对待马蓉。你可以不见义勇为,但在犯错的一方做出明确的悔改和补救前,请你别再装和事佬老好人来瞎逼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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