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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法院判决会参照检察院意见吗
  2. 对判决书不明白,咨询审判长,审判长可以不回复吗
  3. 法院对刑事执行检察建议回复时间
  4. 检察建议书说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要求法院一月内回复结果,法院两年还不回复,应该怎么办

法院判决会参照检察院意见吗

1、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可以作为法院量刑的参考,并不是说法院一定要按检察院的量刑来判决。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影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2、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出入不大。这是因为两家司法机关适用的法律是一样的,检察院量刑与法院判决对案件的考量也比较准确。

3、如果法院判决与检察院的建议有较大的出入,检察院可以行使司法监督权提起抗诉,但对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还是由法院决定。

对判决书不明白,咨询审判长,审判长可以不回复吗

对判决不明白,咨询审判长,审判长可以不回复吗?

一个公正公平的案件,首先要做到“赢的有理,输的心服”。所以,假如一方(输方)对判决有顾虑,审判长(裁判者)是有义务说明白这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准确性的,同时有责任帮助当事人解除疑惑,让当事人心服口服。这样符合“谁执法、谁普法”的规定!所以,当事人咨询审判长案件的问题,审判长是应该回复的。(案件有问题私信我)

法院对刑事执行检察建议回复时间

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二)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接受抗诉的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决定,下级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二、对于申诉如何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如果没有经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交该人民法院审查,并告知申诉人;如果属于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已经由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仍然坚持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查,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其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或者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逐级上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定。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处理的申诉和转交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当立申诉卷。人民法院受理申诉后,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决定,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先决条件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与案件的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就决定了他们提出的申诉可能正确,也可能不正确。因此,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等的申诉权,使司法机关能够统一理解、掌握和执行确有错误的标准,确保合法的申诉能够引起重新审判的结果,《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对申诉的理由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诉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对于符合以下法定申诉理由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申诉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斥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

申诉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致使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务处理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的权利。刑事申诉则是这种申诉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检察建议书说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并要求法院一月内回复结果,法院两年还不回复,应该怎么办

根据民诉法200条,适用法律错误,应该用“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法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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