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成都玛丽亚妇产医院是才开的,不知道里面的医生负责不 很害怕遇到不负责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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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服药出现副作用,医生多年不换药导致副作用加重,是医疗事故吗
  2. 伤口天天换药,真的好吗
  3. 医生说每天去换药,还要挂号吗
  4. 药不对症医院会换药吗药不对症医生需要负责吗

服药出现副作用,医生多年不换药导致副作用加重,是医疗事故吗

我是专门处理医疗纠纷的律师,有医学博士、副主任医师背景,题主的问题我觉得我可以回答一下:

诊断原发性血小板增高的话,就不属于药物副作用所致了,建议题主提供具体的药物名称、剂量、疗程给我们分析一下,最好是能有骨髓穿刺病理结果;药物副作用大多数是可逆的,如果确定是服药引起的血小板增高,停药后一般都会恢复正常,不会产生不可逆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如果发生了不可逆损害,例如脑梗塞等等,那就属于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认定是比较严格的,以下林律师的原创文章供参考:

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

在林律师日常法律工作中,经常有人咨询“这种情况是不是医疗事故呢?”,本文林律师就给大家系统的讲解一下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

一、哪些情况属于医疗事故。

(一)定义。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定义解读。

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也即违反了法律法规、诊疗常规;2.患者产生了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是这些过错造成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三)误认为医疗事故的情形。

实践中,经常有人会错误理解医疗事故构成的条件,最多的是认为只要医院有过错,就构成了医疗事故,例如医院打错针了,张冠李戴,最终没有产生人身损害,但患者认为这就是医疗事故;其次是认为只要产生了预料之外的人身损害,就构成了医疗事故,例如年龄大的患者手术后并发脑血管意外,医院在围手术期并无过错,但家属认为手术是成功的,好好的一个人发生脑出血,肯定是医疗事故;少数情况是医院有过错,但人身损害与过错无因果关系,还例如医院打错针了,张冠李戴,但患者死于耐药细菌引起的院内感染,家属认为这也是医疗事故。其实,这三种情况都不是医疗事故,因为没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作为医疗事故的前提条件,医院存在过错,这个普通人可能没办法评估,还需要专业人士来评估,特别是要结合法律法规、医疗常规、临床指南,建议咨询医疗纠纷专业律师。

(四)举几个常见的构成医疗事故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1,患者胸痛半小时入急诊,但医院没有按照急性胸痛流程予检查心电图、心肌酶,导致患者心肌梗死被漏诊,十余小时后患者因心肌梗死心跳骤停死亡。这就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违反了诊疗常规,漏诊心肌梗死,导致患者未及时治疗死亡,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

案例2,患者左侧肢体乏力诊断急性脑梗死,到医院过了溶栓或急诊介入手术时间窗,48小时后症状并无加重,但医院坚持予患者行脑血管内介入治疗,术中出现脑出血并发症,导致患者植物人状态。这是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违反急性脑梗死相关诊疗指南,无手术适应症给患者手术,导致并发症发生,也满足了上述三个条件。

案例3,医院给幼儿做双侧疝气手术,没有理清解剖结构,不慎同时将输精管切断,造成患儿成年后不育症,造成6级伤残,这是典型的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由手术操作不当所致。

二、医疗事故的分级标准。

(一)分级标准。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标准中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相关细则因为内容很多,林律师这里就不一一列举,详见《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二)什么是四级医疗事故。

在这里要补充解释一下四级医疗事故,这是因为这一级是不构成伤残的,没有产生躯体功能障碍或不可逆的损害,那么患者朋友就不好靠自己的知识去评判了。可以参考以下情形对照: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9.一拇指末节1/2缺损;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也就是说增加了患者的痛苦、住院天数,让患者接受了额外的治疗,虽然不构成伤残或造成不可逆损害,也是构成四级医疗事故的。

三、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1.要认定医疗事故,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首先必须通过当地卫健委申请,由卫健委委托医学会鉴定,一般医学会不会受理单方面申请,申请时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如哪一方应当提交病历资料而不提交,医学会会裁定哪一方的责任导致鉴定不能,日后起诉将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2.医学会受理后,将出具受理通知书,一般1-6个月内会安排开听证会,听证会要求医患双方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不管是医方还是患方,都需要高度重视该陈述意见,因为病历繁多而复杂,鉴定专家往往没有太多的时间去逐字阅读分析,简单专业的陈述词是鉴定专家了解医疗过程、有无医疗过错的关键,鉴定专家不会忽视患方陈述词中所列举的医方过错,在鉴定结论中也会针对陈述意见做出答复。所以请专业的医疗纠纷律师撰写听证会陈述词很重要,也有必要委托专业律师参加听证会。

3.市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出具后,医患双方如不认可鉴定结论,都有权利申请省级医学会鉴定,如对市医学会鉴定结论不认可,可申请省医学会鉴定,程序同前一次鉴定。但是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还不服的话,基本上没有机会再申请中华医学会鉴定。不过还是可以起诉到法院,再进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按照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患方是有权利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

4.鉴定为医疗事故后,卫健委或司法机关不是对所有的医疗事故都给予惩罚,只有造成较严重医疗事故(主要责任)时才有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极度不负责任造成的伤残或死亡,大部分的医疗事故最终还是民事赔偿,行政处罚通常被忽视掉。

5.大部分医学会只做医疗事故认定的鉴定,而不鉴定医疗期、护理期、营养期、伤残鉴定、护理依赖等级、后续治疗费等等,这些是计算赔偿所必须的,患方后续很可能还要另行委托司法鉴定上述事项,如果想一步到位都鉴定,最好是选择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一般是通过法院委托进行)。

希望以上内容对可能遭遇医疗事故的患者朋友有用。

2022年3月6日星期日

伤口天天换药,真的好吗

无所谓好坏,要看伤情是否需要,要看是否预防和控制创面感染,除去脓液和分泌物、促进伤口愈合。如果伤口感染了,脓液或渗液较多,天天换药也是有必要的。

如果是普通感染的伤口,分泌物也不多,肉芽上皮生长良好,可以隔一两天换一次药。如果天天换药,容易因揭开纱布时的撕拉、牵扯而刺激伤口,连续刺激反倒不易愈合。

其他的情况有:

较大较深的创口,填塞的湿纱布条要每天换一到两次,必要时更换湿透的外层敷料,不必每次做创口内换药;

对外科手术切口,即一期缝合的无菌伤口,如无特殊反应,3至5天后第一次换药。

严重感染或置引流的伤口及瘘等,应根据引流量的多少决定换药的次数。

烟卷式引流伤口,换药每日一到两次,并在术后12~24小时转动引流管,并适时拔除引流。

橡皮管引流伤口两到三天换药,引流3~7天更换或拔除。

伤口换药也要注意卫生,换药前半小时内不要扫地,避免室内尘土飞扬;穿工作服,戴好帽子、口罩,洗手。

让患者采取舒适的卧位或坐位,利于暴露创口,冬天应注意保暖。

换药时要是比较疼,可口服镇痛片,烧伤患者换药提前半小时用镇痛药。

医生说每天去换药,还要挂号吗

您好,通常情况下,换药需要医生进行评估和确认,因此可能需要挂号。但是具体情况可能因医院和药物的不同而异,建议您向医生或医院咨询。

药不对症医院会换药吗药不对症医生需要负责吗

药不对症医院会换药,医生给病人开药,都是针对病情用的药,不对症,只是治疗效果不好,可以更换另一种对症药物,只要是对症药,医院是不负责任的。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药不对症医院会换药吗药不对症医生需要负责吗和医生不建议换药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医生,你不能走,我怕